一、請示教答覆有無考慮對於金利之降低標準;二、請政府應宜准設工礦銀行而利工礦業者之融通,未知如何?三、如業主無權收租谷者,政府當然要退還業主,所已繳納田賦戶稅所得稅方為合理,否則農林廳應當修正(政府及業主無佃農承諾依法免納租谷)之條例,以免租佃糾紛,未知政府以為如何?四、希望財政當局准許以百分之百給付廠商,准其進口政府所准許進口之物品,以補貼其損失,而使紡織品可以順利外銷,而解業者倒懸;五、請財政當局對于公司行號應寬予以便利,准予公司行號代繳納利息所得稅及滿期借用證為報銷憑證;六、有關紡織廠代紡代織期間應繳交營業稅之法令,一旦財政廳解釋錯誤,應當隨時將起徵金額歸還納稅人,才符合法令,而財政當局須再訴訟方能歸還之問題甚是矛盾,豈不是增加廠商之麻煩,而與便民主旨背道而馳,未知廳長解釋如何。